訊息公告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

2024/01/18分類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

主旨:檢送113年度「產業園區跨區低碳轉型整合推動計畫-學研協助產業園區低碳專案計畫申請須知」,請查照。

一、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委辦本中心辦理旨揭「產業園區跨區低碳轉型整合推動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,自即日起受理學校或研發法人機構申請,目的係帶動園區產業朝向低碳轉型邁進。

二、有關本計畫之申請及實施方式請參閱申請須知(如附件),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2月21日(星期三)止,申請資料含提案計畫書1式1份及電子檔,請以郵寄(以郵戳日期為憑)或親送(申請期限當日18:00前)方式向本計畫提出;其中電子檔請傳送至本計畫窗口信箱。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

三、隨函檢附「113年度產業園區跨區低碳轉型整合推動計畫-學研協助產業園區低碳專案計畫申請須知」乙份。煩請轉知學校或研發法人機構的相關產學及低碳推動單位!

四、貴單位若有意提案,請於113年2月16日(星期五)前先行通知本計畫。有關本計畫相關事宜,請洽詢聯絡人。聯絡電話:(02)2391-8755,分機112,陳小姐;分機122,邱小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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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12/18分類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

一、委託計畫參與資格:國內學術研究機構,應具備足以承接委託計畫之適當研究人力、技術能力及所需設備者。
二、附件資料包括113年度本院材化所擬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計畫之預定項目一覽表(附件一)及研究計畫書格式(附件二)。
三、申請方式與期限:凡有興趣參與相關研究計畫項目者,請先行與本院材化所相關專題負責人聯繫,洽談計畫細節。凡符合參與資格且合意者,請於113年1月22日前將完成之研究計畫書電子檔e-mail:Emma_Cheng@itri.org.tw鄭淑惠小姐及e-mail:Mei-Yeng_Hung@itri.org.tw洪美瑛小姐,以便辦理後續審查作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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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11/21分類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,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

一、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年11月14日陽明交大研產專字第1120048971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體育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ASPN(Sports Tech Accelerator)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,為亞洲第一個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,整合亞太地區10個會員國及國際加速器夥伴,包括日本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泰國、越南、印尼、澳大利亞、加拿大、菲律賓和智利等。為鏈結亞太地區產、官、學、商的運動科技產業資源,打造亞太地區全新的運動創新生態系統。
三、旨揭計畫為遴選8到15個運動創新團隊參加,無需繳交任何費用,即可獲得國內外業師輔導、知名運動品牌企業、創投專業經理人媒合等資源,並鏈結國際運動創新平臺,為運動創新帶來更多可能性。計畫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。計畫報名網址:https://bit.ly/ASPNLandingPage
四、ASPN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徵案說明會資訊如下:
(一)說明會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。
(二)說明會報名網址:https://reurl.cc/0Zl0p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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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11/21分類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, 廠商可以申請的計畫

一、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年11月14日陽明交大研產專字第1120048971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體育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ASPN(Sports Tech Accelerator)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,為亞洲第一個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,整合亞太地區10個會員國及國際加速器夥伴,包括日本、新加坡、馬來西亞、泰國、越南、印尼、澳大利亞、加拿大、菲律賓和智利等。為鏈結亞太地區產、官、學、商的運動科技產業資源,打造亞太地區全新的運動創新生態系統。
三、旨揭計畫為遴選8到15個運動創新團隊參加,無需繳交任何費用,即可獲得國內外業師輔導、知名運動品牌企業、創投專業經理人媒合等資源,並鏈結國際運動創新平臺,為運動創新帶來更多可能性。計畫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。計畫報名網址:https://bit.ly/ASPNLandingPage
四、ASPN運動科技創新加速器計畫徵案說明會資訊如下:
(一)說明會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2年12月26日止。
(二)說明會報名網址:https://reurl.cc/0Zl0p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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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/11/14分類:老師可以申請的計畫

一、依據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」第4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旨揭計畫執行期間為113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,相關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申請程序:
1.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1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,應於截止日前函送國科會,逾期不予受理。
2.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,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,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。
(二)合作企業出資規定
1.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%之金額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台幣(下同)25萬元。計畫屬人文領域者,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%,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。
2.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,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%,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。
3.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: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(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)等資料,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,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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